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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彭玉翠与连云港市蓝宝石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翠,连云港市蓝宝石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032号原告彭玉翠,;。被告连云港市蓝宝石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191号。原告彭玉翠与被告连云港市蓝宝石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连云港市蓝宝石洗浴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应当依法交纳公告费,经本院催交后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汤茂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相 媛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