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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与曾春明、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曾春明,徐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西街162号。负责人陈南山,行长。被告曾春明,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威远县人。被告徐良,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威远县人(系被告曾春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诉被告曾春明、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春明、徐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雅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