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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姜磊与田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磊,田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803号原告姜磊,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雷,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姜磊与被告田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志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磊诉称,自己与田雷经孙亮介绍认识,田雷于2014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姜磊曾多次向田雷索要欠款无果。诉讼请求:1、判令田雷偿还姜磊借款14,000元;2、诉讼费由田雷承担。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姜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证据:欠据,证明田雷向姜磊借款14,000元,至今未还。田雷未答辩,未举证。通过对姜磊提供的证据分析,本院认为:该份欠条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田雷本人签字,能够证明田雷欠姜磊借款的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田雷向姜磊借款,姜磊通过现金方式给付田雷14,000元。2014年6月6日,姜磊向田雷索要借款,田雷在姜磊提供的欠条上签名并承诺还款。欠条内容为:“欠姜磊现金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本院认为:姜磊提供的欠条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姜磊已经向田雷支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姜磊与田雷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姜磊要求田雷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姜磊借款本金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田雷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