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唐朝钢铁有限公司与上海瑞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唐朝钢铁有限公司,上海瑞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商初字第0506号原告无锡市唐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53-712。法定代表人陆唐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徐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秋亮,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3号3198室。法定代表人唐红楼,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市唐朝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朝公司)与被告上海瑞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徐芳,被告瑞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红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朝公司诉称:2013年9月5日,其与瑞途公司签订《销售合同》1份,约定:由其向瑞途公司供应钢材;合同总价款为1400755.2元,瑞途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前支付定金55万元,余款于2013年10月10日前付清,瑞途公司逾期未打款提货的以合同总价千分之二/天支付罚金,或其有权取消合同,没收瑞途公司的定金款。合同签订后,瑞途公司共支付其定金50万元。但瑞途公司未按约提货,也未按约支付货款。在此情况下,其于2013年12月3日向瑞途公司发《履行合同催告函》,要求瑞途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前提货,否则其将没收定金并解除合同。但瑞途公司仍未履行。后其又于2014年4月23日发《函》,告知被告解除合同,定金予以没收。现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瑞途公司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其没收瑞途公司定金280151元;瑞途公司赔偿其损失77753元。被告瑞途公司辩称:其已支付唐朝公司50万元。由于其客户单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到位,导致货款拖欠,时间较久。其与客户单位上海志文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定金最多只能是货款总金额的20%,由于合同没有履行,唐朝公司不应扣除5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唐朝公司与瑞途公司签订销售合同1份,约定:瑞途公司向唐朝公司销售不锈钢原平板49张,合计价款1400755.20元;运输方式为自提;瑞途公司应于2013年9月6日前支付定金55万元,剩余货款于10月10日前付清,逾期未到货,唐朝公司支付瑞途公司合同总价千分之2/天罚金,瑞途公司逾期未打款提货则以合同总价千分之2/天罚金支付给唐朝公司,逾期未提货,唐朝公司有权取消合同,没收瑞途公司材料定金款。合同签订后,瑞途公司支付唐朝公司定金50万元,后瑞途公司未向唐朝公司提货。2013年12月3日,唐朝公司向瑞途公司送达《履行合同催告函》1份,要求瑞途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前支付货款并提取货物。2014年4月23日,唐朝公司向瑞途公司送达《函》1份,称因瑞途公司未能按时提货,现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并没收定金55万元。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1份、履行合同催告函1份、函1份、业务回单3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诉讼中,唐朝公司提供销售合同1份、函1份、资金汇划补充凭证1份,证明因瑞途公司未履行案涉合同,导致其被无锡求和不锈钢有限公司罚没定金30万元,并导致其损失可得利益47905.87元。瑞途公司对于唐朝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认为,不能确认真实性,对于可得利益损失47905.87元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唐朝公司与瑞途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瑞途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唐朝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瑞途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案涉合同的标的额为1400755.20元,故定金金额不得超过280151.04元。瑞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实际损失大于定金金额的主张。故对于唐朝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唐朝公司与瑞途公司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瑞途公司已支付的定金中280151.04元部分唐朝公司不予返还。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唐朝公司负担700元,由瑞途公司负担8000元。(唐朝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8000元由瑞途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瑞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朝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娄丛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