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726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烨,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刘嘉烨,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鲁能齐林花园7号楼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韩勇,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南三巷24号楼32号。本院在执行刘嘉烨诉韩勇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尚有4198.9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