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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永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胜,李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何永胜。被执行人李连生,农民。本院在执行何永胜申请执行李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