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用录、覃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用录,覃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30-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金河南路。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用录,男,住什邡市双盛镇。被执行人:覃小芳,女,住什邡市双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3)什邡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用录、覃小芳的银行存款306398.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用录、刘芳芳的价值306398.71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