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刘一×与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张××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刘一×。被告张××。原告刘一×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晓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一×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按照乡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刘二×。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分手,分手后孩子一直由原告刘一×抚养,被告没有给付过任何抚养费用。原告就孩子抚养费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非婚生女刘二×由原告刘一×抚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一×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原告的户籍证明及非婚生女刘二×的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证明非婚生女刘二×系原被告所生。被告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按乡俗举办婚礼,因被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非婚生女刘二×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手,非婚生女刘二×一直随原告生活。另查,原告立案时的诉讼请求为:1、非婚生女刘二×由原告刘一×抚养;2、被告张××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15000元;3、自2015年7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第2、3项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一×与被告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后又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非婚生女刘二×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原、被告分手后刘二×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一×与被告张××的非婚生女刘二X随原告刘一×生活。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刘一×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