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智虎与税艳、胡会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89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被告胡某某。被告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严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