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37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升平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孙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