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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37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升平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孙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