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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车道闯与张长生与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长生,车道闯,张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道闯。委托代理人:杨许梓,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婷,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红。上诉人张长生因与被上诉人车道闯、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2527号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裁定认定张小红的住所地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XX号没有法律依据。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XX号既非是张小红的居住地也不是张小红的户籍所在地。张小红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新世纪8号X幢XXX房,而张长生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XX号1号楼XXX房。张小红和张长生的经常居住地均并不在海口市,本案应该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车道闯未作答辩。被上诉人张小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的被告之一张小红的住所地为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XX号,属于海口市行政管辖范围,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不一致,车道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张小红的住所地的辖区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张长生以自己在国内主要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星火路XX号1号楼XXX房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成立。因张长生已加入加拿大国籍,本案为涉外案件,且本案非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张长生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红曼审判员  熊鹤祥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