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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第一村民小组与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183号原告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刘动春,系该组组长。被告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羡刚,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梁平县竹山镇正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