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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谢君强犯走私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君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68号罪犯谢君强,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君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2012年8月30日、2013年11月15日先后三次裁定对其减刑四年七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以罪犯谢君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谢君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且已执行没收个人财产,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君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