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城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红玲与杨静、秦春磊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玲,杨静,秦春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城民初字第26号原告刘红玲,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杨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秦春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玲与被告杨静、秦春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刘红玲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