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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曾洪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催字第7号申请人: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洪志。委托代理人:XX,;。申请人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1/27790519、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3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玉环县兴亚机械厂、收款人为浙XX氏钢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玉环合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审 判 员  王 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