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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雄与朝格图斯仁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雄,朝格图斯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8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雄,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格图斯仁,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包头市田雄与朝格图斯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昆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书。田雄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包民二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6日,田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雄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贺 静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李巧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俊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