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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孔宪丽与于延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丽,于延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388号原告孔宪丽,女,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延红,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国娟,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宪丽诉被告于延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宪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延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宪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宪丽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