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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润阳与珠海伯乐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631-1号申请执行人:陈润阳,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58。被执行人:珠海伯乐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卢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14)105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伯乐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南屏科技园支行账号为44×××23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9月日起至2016年9月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