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淮安区人民法院与薛磊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区人民法院,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81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淮安区府前路。法定代表人颜赤,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薛磊,无业。淮安区人民法院与薛磊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淮法刑初字第03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薛磊犯抢劫罪,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同时责令薛磊退出剩余赃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财产刑的处罚,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缴纳现金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4)淮法刑初字第03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