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李克军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军,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85号申请人李克军,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金扇子村*组**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所住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谷宏健,该政府区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平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