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黄某某法定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64年1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月,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德瑞,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黄某某法定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雷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