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爱莲与王可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莲,王可伟,王世运,陈如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459-1号原告:杨爱莲。被告:王可伟。被告:王世运。被告:陈如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莲诉被告王可伟、王世运、陈如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可伟、王世运、陈如庆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郭德方所有的鲁H×××××、郭德会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爱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可伟、王世运、陈如庆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杨爱莲提供担保的鲁H×××××、鲁H×××××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