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闫广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广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天锁,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闫广周,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闫广周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闫广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广周银行存款10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骏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