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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润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经常酗酒,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实。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于2004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按习俗举行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名杨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二人因生气打架导致分居。对分居时间双方陈述不一致,但均未有证据支持自己主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在卷,经质证、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相识后自愿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现虽分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