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和林博与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林博,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213号原告和林博,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利,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林博与被告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故原告和林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林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林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和林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