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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5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仁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仁福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5827号罪犯陈仁福,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浙台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仁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0元。被告人陈仁福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浙台刑二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枫、何影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龚小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仁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仁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陈仁福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仁福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仁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仁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仁福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