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雪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雪,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852号原告谭雪,女,汉族,1989年4月11日生,住址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霍发帅,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谭雪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666号,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为上述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媛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