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赵速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速鸣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刑初字第73-2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速鸣,北京中盛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责人。2000年4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赵速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人赵速鸣所有的位于盐城市某处(产权证号XXXXX**)房屋一套及3幢09室车库一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友兴审 判 员 惠晓华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