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胡子淑、绩溪县东南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王艳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胡子淑,绩溪县东南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王艳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35-1号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舸,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子淑,经理。被告:胡子淑,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绩溪县东南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王艳敏,经理。被告:王艳敏,女,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胡子淑、绩溪县东南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王艳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徽省绩溪县XX号土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证证号为绩国用(XXXX)第aaa号、bbb号、ccc号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家永审 判 员 江芳华人民陪审员 汪云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