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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与刘克林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克林,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克林罚金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成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2015年4月7日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樊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