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微昌与被执行人张江平、白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微昌,男,1973年生。被执行人张江平,男,1987年生。被执行人白华军,男,1990年生。申请执行人李微昌与被执行人张江平、白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峨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张江平、白华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李微昌货款14800元。申请执行人李微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江平、白华军连带支付货款14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8月25日,本院共受理被执行人同为张江平、白华军的(蔬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53件,执行总标的496280元。因二被执行人长期拒不履行,2015年8月25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张江平、白华军实施司法拘留。经本院法律释明,被执行人张江平、白华军提出如下执行方案:53件案件总标的496280元,由被执行人张江平、白华军支付总标的的三分之一,即165427元,各户按判决数额的三分之一支付,余款330853元53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执行65427元,余款100000元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如二被执行人不按该执行方案履行,恢复原判决的执行。2015年8月31日我院对二被执行人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经反馈,李微昌等53户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方案无异议。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微昌也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峨法执字第1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永华审判员 周 娟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冰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