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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孔祥宁、许良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王正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王正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7-1号原告:孔祥宁。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负责人:陆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扬,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正军。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负责人:李泽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道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宁诉被告许良海、明光市瑞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王正军、滁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孔祥宁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良海、明光市瑞丰运输有限公司、滁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宁撤回对被告许良海、明光市瑞丰运输有限公司、滁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严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