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孟翠侠与邓衍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翠侠,邓衍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12号原告:孟翠侠,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邓衍仁,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翠侠与被告邓衍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翠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翠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翠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