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三泉头村农民。被告贾某,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清德铺村农民,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强制戒毒所。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要经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7日举行结婚登记,2012年6月19日生女儿贾梦瑶,现年3岁。开始原被告感情尚好,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不但有赌博的恶习,并且还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被告开始不顾家,整天在外,根本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原告为了孩子,忍让至今,原告及亲戚多方劝阻,被告毫无悔改之意。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生活费、教育费由被告负担;3.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被告贾某辨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必须将结婚时剩余的成婚款2万元及结婚前后各买的金戒指一枚、婚前给原告母亲买的金佛爷吊坠一个,及借我姐的电动车一辆退还,并且女儿随我生活,不用原告负担抚养教育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于2010年秋自由恋爱,2012年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月17日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生一女贾梦瑶(2012年6月29日日出生),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15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被告贾某因吸毒于2015年7月26日被强制戒毒两年,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强制戒毒所。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王某提供的结婚证一本在案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共同生活已近四年,婚初感情尚好,现虽有矛盾,但未达法定离婚条件。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相互关爱,各自克服缺点和不足,争取美满的夫妻生活,也为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据此,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要经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宁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