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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献县建硕工程材料销售中心与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建硕工程材料销售中心,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献县建硕工程材料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献县。经营者齐瑞祥。被告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法定代表人赵冬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建硕工程材料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5元,减半收取2027.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清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