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晓林与贾如玉、周丽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林,贾如玉,周丽燕,朱兆平,吴英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972号原告:徐晓林。委托代理人:陶土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如玉。被告:周丽燕。被告:朱兆平。被告:吴英泉。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晓林与被告贾如玉、周丽燕、朱兆平、吴英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如玉、周丽燕、朱兆平、吴英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晓林负担。审 判 员 周菲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