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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亚敢申请执行赣州汇丰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敢,赣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敢,男,1XX61002641X。被执行人赣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9号。组织机构XX77420-X。法定代表人王鍏,该公司董事长。陈亚敢与赣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23日做出的(2014)龙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亚敢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2868.8元,其中货款为227976.8元,自2012年6月22日至2015年1月20日判决生效日利息及到执行日期利息44836.2元,案件受理费4720元,邮寄费84元。执行费3393元,经扣划被执行人赣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81010元,且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亚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