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亚敢申请执行赣州汇丰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敢,赣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敢,男,1XX61002641X。被执行人赣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9号。组织机构XX77420-X。法定代表人王鍏,该公司董事长。陈亚敢与赣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23日做出的(2014)龙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亚敢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2868.8元,其中货款为227976.8元,自2012年6月22日至2015年1月20日判决生效日利息及到执行日期利息44836.2元,案件受理费4720元,邮寄费84元。执行费3393元,经扣划被执行人赣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81010元,且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亚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