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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钱凤娥与周明古、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凤娥,周明古,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13号原告:钱凤娥,农民。被告:周明古,驾驶员。被告: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潘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凤娥与被告周明古、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钱凤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周明古驾驶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皖N×××××挂重型半挂牵引罐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钱凤娥多发性创伤、失血性休克、应激性溃疡、肺部感染、心率失常等,已花医疗费170000余元,仍需大量医疗费,且钱凤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垫付医疗费。经交警认定周明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皖N×××××-皖N×××××挂重型半挂牵引罐式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1500000元,且不计免赔),故钱凤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钱凤娥医疗费150000元。上述款项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XX1,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江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