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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小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明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明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921号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燕,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明河。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明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闻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奕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