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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二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辉诉被告马淑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马淑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602号原告陈辉,女,满族,个体,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马淑洁,女,回族,无业,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诉被告马淑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30.00元,减半收取2565.00元,邮寄费80.00元,共计2645.00元,由原告陈辉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