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聂恩权诉被告宜宾德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恩权,宜宾德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聂恩权,男,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宜宾德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0幢。法定代表人:邓诗凡,总经理。被告: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邓裕川,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志刚,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恩权诉被告宜宾德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恩权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德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恩权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德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恩权撤回对被告宜宾德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聂恩权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