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宝元、徐小云与徐小云、孙恒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元,徐小云,孙恒雅,陈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604号原告徐宝元。委托代理人王银燕,浙江萧和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云。被告孙恒雅。被告陈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元诉被告徐小云、孙恒雅、陈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徐宝元自愿申请撤回对徐小云、孙恒雅、陈虎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宝元撤回对徐小云、孙恒雅、陈虎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宝元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俞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