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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冯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 华审 判 员  朱爱国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涵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