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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申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娟与安徽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安徽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申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丁毅,主任。本院在执行刘娟与安徽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皖劳仲调字11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在银行的存款4124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