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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万军与邰正祥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邰正祥,孙万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邰正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万军。委托代理人束宝芳,大丰市斗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邰正祥因与被上诉人孙万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5)大三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张华、詹红霞经邰正祥担保向孙万军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孙万军人民币贰万元。此款用于生意周转,本人保证于2013年7月3日前全部归还清借款。如本人逾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人自愿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利率计算的利息。因索款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法律服务代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借款人张华、詹红霞,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丰富小街,联系方式151××××3173,2013年5月3日”,邰正祥在该借条下方担保条款中担保人处签名、捺印,该担保条款载明:“本人自愿意对上述借款的本、息及借条中约定的全部事项提供担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索要借款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法律服务代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担保人邰正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江苏省大丰市三龙镇港东村二组29号,联系方式133××××7678,2013年5月3日”。借款到期后,张华、詹红霞及邰正祥均未偿还本息,孙万军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另,孙万军为本次诉讼支付代理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孙万军与张华、詹红霞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与邰正祥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形成,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张华、詹红霞及保证人邰正祥均未依约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或保证义务,故孙万军有权选择要求保证人邰正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孙万军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孙万军支付的代理费系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属孙万军、邰正祥双方约定的保证范围,故对孙万军要求邰正祥承担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邰正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孙万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赔偿孙万军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邰正祥负担。上诉人邰正祥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担保期限已过,借条上特别注明的“本人自愿对上述借款的本、息及借条中约定的全部事项提供担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索要借款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法律服务代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系后加伪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孙万军答辩称:上诉人在2013年5月3日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是其真实意识表示,其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邰正祥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超过。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关于上诉人邰正祥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超过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邰正祥在2013年5月3日张华、詹红霞向孙万军出具的两万元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按手印,其依法应认定为该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关于上诉人的保证期间借条上有明确的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则直至被上诉人2015年4月30日起诉时,上诉人的保证期间并未超过,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保证期间仅为三个月,借条上关于担保期限的约定系后加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邰正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卫国审 判 员  唐雨虹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殷晨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