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申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韩军峰与被申请人牛永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军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永华。再审申请人韩军峰因与被申请人牛永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军峰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是二审判决认定我到牛永华家里以找人为借口,在牛永华家里吵闹,致使牛永华因惊吓引发心脏病而住院治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牛永华住院治疗完全是自身原因所致,牛永华已88岁高龄,本次住院治疗冠心病、高血压、胃炎、前列腺癌伴骨转移等均是慢性病,况且我与其没有身体接触,其也无外伤,其住院治疗与我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牛永华的医疗费在安阳市医保局已报销,二审判决再让我承担赔偿责任,违背民法“损益相抵”原则。四是牛永华急诊记录显示:其犯病时间是晚上10点多,而我8点10分就离开他家,这中间相差两个小时,显然其病情与我无关。2、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的是《��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而该法律共有九十二条,无一百三十四条,系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开庭时,我发现两份新证据,一份是牛永华的急诊记录,可证明其发病时间,一份是医保保险单,可证明牛永华的医疗费用已报销,二审法院说去调取,却在没有调取证据的情况下即下判决,二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审查期间,2015年7月30日,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民调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2013)北民调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1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笔误,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本院认为:韩军峰于夜晚时分,酒后闯进牛永��家中,采取吵闹、摔凳子、破口大骂等过激行为致使牛永华因惊吓而心脏病发作,韩军峰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二审判决韩军峰赔偿牛永华相关损失,合法有据。一审法院对牛永华的医疗费用票据,已与原件核对并当庭质证,韩军峰主张其不应赔偿牛永华相关费用,缺乏证据支持。一审判决书上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系笔误,一审法院已裁定补正,韩军峰主张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韩军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军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丽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