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学兵与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兵,魏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60号原告:徐学兵,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魏银,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兵诉被告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兵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学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学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