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罪犯姜学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学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184号罪犯姜学今,男,1963年12月8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学今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姜学今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3年5月1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判认定,2011年6月至2011年7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和龙市芦果村梨树屯崇善镇方向3.6公里处中朝边境线走私毒品共计200余克,后又贩卖给他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4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64.8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有涉毒犯罪前科,再次涉毒犯罪,主观恶性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学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