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昌中执恢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宜昌中执恢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猇亭园区亚元路。法定代表人马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洪湖一街5号大院1栋403。法定代表人李潮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