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林萍与颜贻法、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萍,颜贻法,郑芳,陈清平,吴娇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732号原告:王林萍,电话:。被告:颜贻法,电话:。被告:郑芳。被告:陈清平,电话:。被告:吴娇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萍与被告颜贻法、郑芳、陈清平、吴娇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林萍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