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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林萍与颜贻法、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萍,颜贻法,郑芳,陈清平,吴娇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732号原告:王林萍,电话:。被告:颜贻法,电话:。被告:郑芳。被告:陈清平,电话:。被告:吴娇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萍与被告颜贻法、郑芳、陈清平、吴娇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林萍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更多数据: